刘某是一位电脑发烧友,2008年3月初,刘某在某电脑城看见某电脑商家的告示牌“买一送一”的承诺后,即向该商家购买了一台品牌液晶显示器,并得到该商家购送价值160元的U盘。回家后,刘某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发现所赠U盘本身的产地与其外包装不符,便与该商家磋商,要求更换与其所赠U盘外包装相符的U盘或依法赔偿,遭到拒绝。
刘某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给付正版U盘。该公司辩称U盘是原告购买显示器的受赠品,此U盘为次品,不是我方的责任,因而无须更换。若是显示器有瑕疵,我方立刻更换。根据案情实际需要,法院准许了原告做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表明该赠品U盘为次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刘某就U盘而发生的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为赠与人,刘某为受赠人,赠与物为U盘。刘某向该公司购买了显示器,U盘虽系商家赠品,但实际上是刘某向商家购买显示器时的附加条件,即商家附属义务,刘某虽没有付U款给商家,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商家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即显示器)中。故商家应承担由赠品U盘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正版U盘和鉴定费用50元。
律师评析:商场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时候,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是赠品也是买卖合同的一个部分,商家就有义务保证赠品的质量。切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