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
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双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养。而刘香认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王谦寄居父母,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理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扶养小孩。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故小孩应由其抚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扶养较妥,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