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父女二人应共同返还彩礼
上传者:陈兰亭更新日期:2024-08-11 08:28:42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应为两家缔结婚约后,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结婚了,要求反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父女同在江苏常州打工。2005年2月3日,经媒人韩某介绍,原告朱某和王某的女儿认识,并于同年2月4日按习俗由媒人经手给付王某彩礼现金9999元。2007年,双方解除了婚约关系,但二被告未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原告朱某按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现金9999元,现因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朱某要求返还该彩礼,应当予以支持。二被告共同在外打工,原告朱某将该彩礼直接交付被告王某,所以原告朱某所主张的返还彩礼的债务应为被告王某父女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 判决被告王某父女共同返还原告朱某彩礼现金9999元。

以上内容由陈兰亭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民事诉讼网建议您致电陈兰亭咨询。

陈兰亭
陈兰亭
服务地区:北京-朝阳区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
手机热线:4006069949(08:00:00-21:30: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
  • 姓名 : 陈兰亭
  • 职务 : 专职律师
  • 手机 : 4006069949
  • 证号 : 12345678987654
  • 机构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 地址 : 北京-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