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诉称,2007年12月21日晚,他的爱人梁某驾驶他所有的宝马越野车去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浴。被告郭某当时在洗浴中心上班。梁某洗浴时,被告郭某私自驾驶宝马车出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轿车被撞毁,造成车辆损失近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郭某作为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在经营场所作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因郭某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0万元、赔偿租车费13.5万元、停车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俱乐部则辩称,原告赵某的车辆被损坏系由于被告郭某的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辩称,他与梁某是朋友关系,驾驶梁某车辆外出去接朋友,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况且是在其下班休息后所为,公司并不知情,愿意承担该事件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晚12时许,梁某驾驶原告赵某所有的宝马越野车至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洗浴中心进行洗浴。时任被告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的被告郭某对梁某进行了接待,并在梁某更衣时,将其宝马越野车车钥匙及手机等物收取。梁某洗浴后,即进入洗浴中心由被告郭某负责安排的客房休息,被告郭某并未将宝马越野车车钥匙交还。2007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郭某擅自将该宝马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宝马越野车严重毁损,被告郭某弃车逃逸。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认定,原告赵某所有的宝马越野车的评估值为473081元,残值为17852元。原告赵某因车辆被毁后续支出停车费4800元、车辆租赁费135000元。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北京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经理郭某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共计47万余元,另一被告、郭某所在健身俱乐部则因对员工管理不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